旅 遊 保 險 為 你 提 供 全 面 保 障 ,讓 你 輕 輕 鬆 鬆 享 受 旅 遊 樂 趣 。

保 單 特 點

二 十 四 小 時 全 球 緊 急 援 助 服 務

旅途中如有需要,可提供緊急醫療轉送、送返及其他援助服務。

郵 輪 計 劃

郵輪計劃的全面保障包括郵輪旅程取消,阻礙及郵輪出發後。

各 類 運 動 保 障

所有非職業性運動如熱氣球飛行、水肺潛水、(距水面不超過30米深)、冬季運動、滑水、急流漂筏、帆船航行、滑浪風帆、吊索跳或騎馬活動皆在受保之列而不另收保費。在海拔5千米以上進行高山遠足或在超過30米水深範圍潛水除外。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保 障

保障恐怖主義行為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任何核,化學,生物恐怖主義行為除外)

自 動 延 長 10 天 保 障 期

如在旅程開始後,原定之行程因天然災難、突然爆發涉及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罷工或工業行動、暴動、內亂、恐怖主義活動、騎劫、惡劣天氣、機件故障或交通工具延誤而無可避免地延長旅程,可獲自動延長保障期,最長可達10天。

年 齡 限 制 (以保單生效日之年齡為準)

此保險保障只適用於85歲以下的香港居民。
年齡65歲或以上及16歲以下的受保人士,除個人意外保障的額外賠償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意 外 死 亡)不適用外,所有個人意外保障及醫療費用保障的最高賠償額分別為所選計劃上限的 50%

三 項 保 障 計 劃 及 郵 輪 計 劃 以 配 合 個 人 需 要

最 高 賠 償 額 (港 幣)

保 障 類 別

保 障 範 圍

鑽 石 計 劃

金 計 劃

銀 計 劃

郵 輪 計 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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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 人 意 外 保 障

I. 死 亡 (意 外 發 生 日 起 12 個 月 內 死 亡 )

1,000,000

500,000

250,000

1,000,000

II. 50% 額外賠償 -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意 外 死 亡 (不適用於65歲或以上或16歲以下受保人士 - 詳情請參閱年齡限制)

1,500,000

750,000

375,000

1,500,000

III. 永 久 完 全 傷 殘

1,000,000

500,000

250,000

1,000,000

IV. 喪 失 雙 肢 或 雙 目

1,000,000

500,000

250,000

1,000,000

V. 喪 失 單 肢 或 單 目

500,000

250,000

125,000

500,000

VI. 喪 失 說 話 能 力 及 聽 覺

1,000,000

500,000

250,000

1,000,000

VII. 喪 失 說 話 能 力

500,000

250,000

125,000

500,000

VIII. 喪 失 聽 覺

500,000

250,000

125,000

500,000

IX. 燒傷保障(第二及第三級程度)

300,000

200,000

100,000

300,000

2.

醫 療 費 用

I.外 遊 期 間 疾 病 或 意 外 受 傷 所 須 的 醫 療 費 用 , 包 括 門 診 及醫 療 費、 住 院 病 房、 手 術 , 醫 生 等 有 關 費 用

1,000,000

500,000

250,000

1,000,000

II. 如所患疾病或意外導致受保人回港後仍須繼續接受治療,返港後九十天內可獲合理的醫療費用賠償
(包括中醫費用)

80,000



5,000

30,000



3,000

15,000



2,000

80,000



5,000

III. 海外住院現金(每天港幣500元)

10,000

5,000

2,000

10,000

3.

二 十 四 小 時 全 球 緊 急 援 助 服 務

電 話 醫 療 諮 詢 、 轉 介 醫 療 機 構 及 預 約

只 限 諮 詢 及 轉 介 服 務

醫 療 轉 送

無 限 額

治 療 後 轉 送 原 居 住 地

無 限 額

遺 體 轉 送 或 遺 骨 轉 送

無 限 額

運 送 所 需 藥 物 / 醫 療 器 材

只 限 安 排 服 務 及 由 被 保 險 人 承 擔 費 用

監 察 病 況 進 展

只 限 安 排 服 務

旅 遊 資 訊 及 其 它 轉 介

諮 詢 性 質

代 墊 住 院 保 證 金

最 高 上 限 為 HK $20,000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只 限 諮 詢 及 轉 介 性 質

協 助 送 回 未 滿 16 歲 兒 童

已 包 括

親人探望

已 包 括

4.

個 人 法 律 責 任

在旅遊期間,受保人可獲賠償因意外疏忽導致他人身體損傷或財物損失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1,500,000

1,000,000

500,000

1,500,000

5.

取 消 行 程

受保人因下列原因而須取消行程,其不獲退回之已繳而未經享用之旅費(包括團費、機票、其他旅遊費用)均可獲賠償

I.

受保人或其直屬家庭成員、緊密業務伙伴或同行伙伴不幸身故、嚴重身體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

II.

受保人需出任審判証人、陪審員或遭強制性隔離

III.

出發前七天內,目的地發生天然災難、突然爆發涉及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罷工或工業行動、暴動或內亂、恐怖主義活動

IV.

出發前七天內,受保人在香港的住所因火警、颱風、爆竊或水災而導致嚴重損毀

V.

香港政府對旅遊目的地國家發出的「黑色外遊警示」,此警示不能存在於行程安排前出現。

30,000

25,000

15,000

30,000

6.

行 程 受 阻

縮 短 行 程
旅程開始後,由於以上第5節I (包括騎劫), III (包括惡劣天氣), IV及V的情況,受保人須要縮短原有行程,其不獲退回之已繳而未經享用之旅費(包括團費、機票、其他旅遊費用)、額外住宿費用及返回香港交通費用均可獲賠償

30,000

25,000

15,000

30,000

更 改 行 程
旅程開始後,由於以上第5節III(包括惡劣天氣)及V的情況,受保人須要重新計劃行程,其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也可獲賠償

已包括

已包括

已包括

已包括

7.

行 程 延 誤

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因天然災難、突然爆發涉及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罷工或工業行動、暴動或內亂、恐怖主義活動、騎劫、惡劣天氣、機件故障而延誤班期每連續超過5小時,可獲港幣300元賠償

2,000

1,500

1,000

2,000

8.

行 李 延 誤

受保人因行李延誤超逾5小時而須購買必須的個人衣物或日常用品,其費用可獲賠償

3,000

2,000

1,000

3,000

9.

行 李 及 隨 身 財 物

受保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如有遺失或損失,可獲每件或每套物品高達港幣3,000元之賠償(包括衣服、運動器材或其他物品)

20,000

15,000

10,000

20,000

  • 衣 物

(總 賠 償 額 港 幣 5,000 元)

  • 運 動 器 材

(總 賠 償 額 港 幣 5,000 元)

  • 手提電話/ 電腦

(總 賠 償 額 港 幣 5,000 元)

自 負 額 : 港 幣 250 元

 

10.

個 人 金 錢

因盜竊、搶劫,爆竊而導致金錢、支票或旅行者支票損失,但不適用於12歲以下小童

自 負 額 : 港 幣 250 元

3,000

2,000

1,000

3,000

11.

個 人 證 件

補領因盜竊、搶劫,爆竊或意外而遺失的旅遊証件費用,以及前往最近地點補領該遺失文件所需的合理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

5,000

3,000

2,000

5,000

12.

家居財物保障

在旅行期間,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被爆竊而導致該空置居所內的物品的損失或損壞的更換或維修費用

7,500

5,000

2,000

7,500

13.

租 車 自 負 額 保 障

如受保人於旅程期間租用私家車,並發生汽車意外或車輛在停泊時遭損毀或被偷竊,可獲賠償該汽車保險須承擔的自負額

5,000

3,000

1,500

5,000

郵輪保障(14至15項)

14.

郵 輪 旅 程 取 消
及 阻 礙

於旅程期間,因天然災難、突然爆發涉及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罷工或工業行動、暴動或內亂、恐怖主義活動、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遭騎劫或機件故障,而引致已安排乘搭前往出發港口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最少連續8小時,直接令受保人未能登上原定郵輪,可獲以下賠償:

郵輪旅程取消:
被沒收並且不能取回之郵輪旅程預繳訂金或任何費用;或

郵輪旅程阻礙:
需由出發港口前往原定下一個停泊港口,以乘搭該郵輪繼續行程引致的合理及無可避免之額外交通費用

N/A

N/A

N/A

50,000

15.

郵 輪 出 發 後

取消岸上觀光:如因下列原因,可賠償被沒收並且不能取回之岸上觀光行程預繳訂金或任何費用:

N/A

N/A

N/A

10,000

  • 受保人或同行伙伴嚴重身體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或

 

  • 原定之觀光目的地出現天然災難、傳染病、突然爆發的罷工或工業行動、暴動或內亂,恐怖主義活動

 

衛星電話費用:如受保人或同行伙伴在旅程期間因嚴重身體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而未能繼續旅程,受保人因此須直接返回香港,可獲賠償於郵輪上使用衛星電話的合理費用

N/A

N/A

N/A

3,000

單次旅程最長為90天。旅程須由香港出發。

主 要 不 保 事 項

索 償 程 序 重 要 事 項

當 遇 到 任 事 件 而 須 要 索 償 時 , 受 保 人 必 須

一) 在 事 件 發 生 後 30 天 內 書 面 向 新 鴻 基 地 產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 並

二) 填 寫 賠 償 申 請 表 ,並 提 供 有 效 証 明 文 件 , 包 括 索 償 者 的 登 機 証 等 。


保 險 申 請

客 戶 服 務 電 話 : 2828 7886

電 子 郵 件 : cs-shkpi@shkp.com

此 網 頁 資 料 乃 保 單 之 撮 要 。請 查 閱 保 單 詳 情 以 了 解 有 關 保 障 及 不 保 項 目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