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 遊 保 險
為 你 提 供 全 面 保 障 ,讓 你 輕 輕 鬆 鬆 享 受 旅 遊 樂 趣 。
保 單 特 點
二 十 四 小 時 全 球 緊 急 援 助 服 務
旅途中如有需要,可提供緊急醫療轉送、送返及其他援助服務。
郵 輪 計 劃
郵輪計劃的全面保障包括郵輪旅程取消,阻礙及郵輪出發後。
各 類 運 動 保 障
所有非職業性運動如熱氣球飛行、水肺潛水、(距水面不超過30米深)、冬季運動、滑水、急流漂筏、帆船航行、滑浪風帆、吊索跳或騎馬活動皆在受保之列而不另收保費。在海拔5千米以上進行高山遠足或在超過30米水深範圍潛水除外。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保 障
保障恐怖主義行為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任何核,化學,生物恐怖主義行為除外)
自 動 延 長 10 天 保 障 期
如在旅程開始後,原定之行程因天然災難、突然爆發涉及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罷工或工業行動、暴動、內亂、恐怖主義活動、騎劫、惡劣天氣、機件故障或交通工具延誤而無可避免地延長旅程,可獲自動延長保障期,最長可達10天。
年 齡 限 制 (以保單生效日之年齡為準)
此保險保障只適用於85歲以下的香港居民。
年齡65歲或以上及16歲以下的受保人士,除個人意外保障的額外賠償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意 外 死 亡)不適用外,所有個人意外保障及醫療費用保障的最高賠償額分別為所選計劃上限的
50%。
三 項 保 障 計 劃 及 郵 輪 計 劃 以 配 合 個 人 需 要
最 高 賠 償 額 (港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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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類 別 |
保 障 範 圍 |
鑽 石 計 劃 |
金 計 劃 |
銀 計 劃 |
郵 輪 計 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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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個 人 意 外 保 障 |
I. 死 亡 (意 外 發 生 日 起 12 個 月 內 死 亡 ) |
1,000,000 |
500,000 |
250,000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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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 |
750,000 |
375,000 |
1,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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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
500,000 |
250,000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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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
500,000 |
250,000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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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
250,000 |
125,000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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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
500,000 |
250,000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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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
250,000 |
125,000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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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
250,000 |
125,000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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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
200,000 |
100,000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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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醫 療 費 用 |
|
1,000,000 |
500,000 |
250,000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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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
30,000 |
15,000 |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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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5,000 |
2,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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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 十 四 小 時 全 球 緊 急 援 助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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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限 諮 詢 及 轉 介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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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限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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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限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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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限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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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限 安 排 服 務 及 由 被 保 險 人 承 擔 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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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限 安 排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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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 詢 性 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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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上 限 為 HK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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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限 諮 詢 及 轉 介 性 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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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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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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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個 人 法 律 責 任 |
在旅遊期間,受保人可獲賠償因意外疏忽導致他人身體損傷或財物損失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
1,500,000 |
1,000,000 |
500,000 |
1,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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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 消 行 程 |
受保人因下列原因而須取消行程,其不獲退回之已繳而未經享用之旅費(包括團費、機票、其他旅遊費用)均可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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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
25,000 |
15,000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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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 程 受 阻 |
縮 短 行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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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
25,000 |
15,000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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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改 行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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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包括 |
已包括 |
已包括 |
已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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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 程 延 誤 |
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因天然災難、突然爆發涉及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罷工或工業行動、暴動或內亂、恐怖主義活動、騎劫、惡劣天氣、機件故障而延誤班期每連續超過5小時,可獲港幣300元賠償 |
2,000 |
1,500 |
1,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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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 李 延 誤 |
受保人因行李延誤超逾5小時而須購買必須的個人衣物或日常用品,其費用可獲賠償 |
3,000 |
2,000 |
1,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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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 李 及 隨 身 財 物 |
受保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如有遺失或損失,可獲每件或每套物品高達港幣3,000元之賠償(包括衣服、運動器材或其他物品) |
20,000 |
15,000 |
10,000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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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賠 償 額 港 幣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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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賠 償 額 港 幣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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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賠 償 額 港 幣 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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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負 額 : 港 幣 2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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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個 人 金 錢 |
因盜竊、搶劫,爆竊而導致金錢、支票或旅行者支票損失,但不適用於12歲以下小童 自 負 額 : 港 幣 250 元 |
3,000 |
2,000 |
1,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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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個 人 證 件 |
補領因盜竊、搶劫,爆竊或意外而遺失的旅遊証件費用,以及前往最近地點補領該遺失文件所需的合理額外交通及住宿費用 |
5,000 |
3,000 |
2,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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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家居財物保障 |
在旅行期間,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被爆竊而導致該空置居所內的物品的損失或損壞的更換或維修費用 |
7,500 |
5,000 |
2,000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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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租 車 自 負 額 保 障 |
如受保人於旅程期間租用私家車,並發生汽車意外或車輛在停泊時遭損毀或被偷竊,可獲賠償該汽車保險須承擔的自負額 |
5,000 |
3,000 |
1,5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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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保障(14至15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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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郵 輪 旅 程 取 消 |
於旅程期間,因天然災難、突然爆發涉及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罷工或工業行動、暴動或內亂、恐怖主義活動、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遭騎劫或機件故障,而引致已安排乘搭前往出發港口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最少連續8小時,直接令受保人未能登上原定郵輪,可獲以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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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
N/A |
N/A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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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郵 輪 出 發 後 |
取消岸上觀光:如因下列原因,可賠償被沒收並且不能取回之岸上觀光行程預繳訂金或任何費用: |
N/A |
N/A |
N/A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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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話費用:如受保人或同行伙伴在旅程期間因嚴重身體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而未能繼續旅程,受保人因此須直接返回香港,可獲賠償於郵輪上使用衛星電話的合理費用 |
N/A |
N/A |
N/A |
3,000 |
單次旅程最長為90天。旅程須由香港出發。
主 要 不 保 事 項
索 償 程 序 重 要 事 項
當 遇 到 任 事 件 而 須 要 索 償 時 , 受 保 人 必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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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 事 件 發 生 後 30 天 內 書 面 向 新 鴻 基 地 產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 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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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填 寫 賠 償 申 請 表 ,並 提 供 有 效 証 明 文 件 , 包 括 索 償 者 的 登 機 証 等 。 |
保 險 申 請
客 戶 服 務 電 話 : 2828 7886
電 子 郵 件 : cs-shkpi@shk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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