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 遊 保 险 为 你 提 供 全 面 保 障 ,让 你 轻 轻 松 松 享 受 旅 遊 乐 趣 。

保 单 特 点

二 十 四 小 时 全 球 紧 急 援 助 服 务

旅途中如有需要,可提供紧急医疗转送、送返及其他援助服务。

邮 轮 计 划

邮轮计划的全面保障包括邮轮旅程取消,阻碍及邮轮出发後。

各 类 运 动 保 障

所有非职业性运动如热气球飞行、水肺潜水、(距水面不超过30米深)、冬季运动、滑水、急流漂筏、帆船航行、滑浪风帆、吊索跳或骑马活动皆在受保之列而不另收保费。在海拔5千米以上进行高山远足或在超过30米水深範围潜水除外。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保 障

保障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任何核,化学,生物恐怖主义行为除外)

自 动 延 长 10 天 保 障 期

如在旅程开始後,原定之行程因天然灾难、突然爆发涉及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罢工或工业行动、暴动、内乱、恐怖主义活动、骑劫、恶劣天气、机件故障或交通工具延误而无可避免地延长旅程,可获自动延长保障期,最长可达10天。

年 龄 限 制(以保单生效日之年龄为准)

此保险保障只适用于85岁以下的香港居民。
年龄65岁或以上及16岁以下的受保人士,除个人意外保障的额外赔偿(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意外死亡)不适用外,所有个人意外保障及医疗费用保障的最高赔偿额分别为所选计划上限的50%

叁 项 保 障 计 划 及 邮 轮 计 划 以 配 合 个 人 需 要

最 高 赔 偿 额 (港 币)

保 障 类 别

保 障 範 围

钻 石 计 划

金 计 划

银 计 划

邮 轮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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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 人 意 外 保 障

I. 死 亡 (意 外 发 生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死 亡 )

1,000,000

500,000

250,000

1,000,000

II. 50% 额外赔偿 -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意 外 死 亡 (不适用于65岁或以上或16岁以下受保人士 - 详情请参阅年龄限制)

1,500,000

750,000

375,000

1,500,000

III. 永 久 完 全 伤 残

1,000,000

500,000

250,000

1,000,000

IV. 丧 失 双 肢 或 双 目

1,000,000

500,000

250,000

1,000,000

V. 丧 失 单 肢 或 单 目

500,000

250,000

125,000

500,000

VI. 丧 失 说 话 能 力 及 听 觉

1,000,000

500,000

250,000

1,000,000

VII. 丧 失 说 话 能 力

500,000

250,000

125,000

500,000

VIII. 丧 失 听 觉

500,000

250,000

125,000

500,000

IX. 烧伤保障(第二及第三级程度)

300,000

200,000

100,000

300,000

2.

医 疗 费 用

I.外 遊 期 間 疾 病 或 意 外 受 傷 所 須 的 醫 療 費 用 , 包 括 門 診 及醫 療 費、 住 院 病 房、 手 術 , 醫 生 等 有 關 費 用

1,000,000

500,000

250,000

1,000,000

II. 如所患疾病或意外导致受保人回港后仍须继续接受治疗,返港后九十天内可获合理的医疗费用赔偿
(包括中医费用)

80,000



5,000

30,000



3,000

15,000



2,000

80,000



5,000

III. 海外住院现金(每天港币500元)

10,000

5,000

2,000

10,000

3.

二 十 四 小 时 全 球 紧 急 援 助 服 务

电 话 医 疗 咨 询 、 转 介 医 疗 机 构 及 预 约

只 限 咨 询 及 转 介 服 务

医 疗 转 送

无 限 额

治 疗 后 转 送 原 居 住 地

无 限 额

遗 体 转 送 或 遗 骨 转 送

无 限 额

运 送 所 需 药 物 / 医 疗 器 材

只 限 安 排 服 务 及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费 用

监 察 病 况 进 展

只 限 安 排 服 务

旅 游 资 讯 及 其 它 转 介

咨 询 性 质

代 垫 住 院 保 证 金

最 高 上 限 为 HK $20,000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只 限 咨 询 及 转 介 性 质

协 助 送 回 未 满 16 岁 儿 童

已 包 括

亲人探望

已 包 括

4.

个 人 法 律 责 任

在旅游期间,受保人可获赔偿因意外疏忽导致他人身体损伤或财物损失而须负上法律责任

1,500,000

1,000,000

500,000

1,500,000

5.

取 消 行 程

受保人因下列原因而须取消行程,其不获退回之已缴而未经享用之旅费(包括团费、机票、其他旅游费用)均可获赔偿

I.

受保人或其直属家庭成员、紧密业务伙伴或同行伙伴不幸身故、严重身体受伤或患上严重疾病

II.

受保人需出任审判证人、陪审员或遭强制性隔离

III.

出发前七天内,目的地发生天然灾难、突然爆发涉及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罢工或工业行动、暴动或内乱、恐怖主义活动

IV.

出发前七天内,受保人在香港的住所因火警、台风、爆窃或水灾而导致严重损毁

V.

香港政府对旅游目的地国家发出的「黑色外游警示」,此警示不能存在于行程安排前出现。

30,000

25,000

15,000

30,000

6.

行 程 受 阻

缩 短 行 程
旅程开始后,由于以上第5节I (包括骑劫), III (包括恶劣天气), IV及V的情况,受保人须要缩短原有行程,其不获退回之已缴而未经享用之旅费(包括团费、机票、其他旅游费用)、额外住宿费用及返回香港交通费用均可获赔偿

30,000

25,000

15,000

30,000

更 改 行 程
旅程开始后,由于以上第5节III(包括恶劣天气)及V的情况,受保人须要重新计划行程,其额外交通及住宿费用也可获赔偿

已包括

已包括

已包括

已包括

7.

行 程 延 误

所乘公共交通工具因天然灾难、突然爆发涉及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罢工或工业行动、暴动或内乱、恐怖主义活动、骑劫、恶劣天气、机件故障而延误班期每连续超过5小时,可获港币300元赔偿

2,000

1,500

1,000

2,000

8.

行 李 延 误

受保人因行李延误超逾5小时而须购买必须的个人衣物或日常用品,其费用可获赔偿

3,000

2,000

1,000

3,000

9.

行 李 及 随 身 财 物

受保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失,可获每件或每套物品高达港币3,000元之赔偿(包括衣服、运动器材或其他物品)

20,000

15,000

10,000

20,000

  • 衣 物

(总 赔 偿 额 港 币 5,000 元)

  • 运 动 器 材

(总 赔 偿 额 港 币 5,000 元)

  • 手提电话/ 电脑

(总 赔 偿 额 港 币 5,000 元)

自 负 额 : 港 币 250 元

 

10.

个 人 金 钱

因盗窃、抢劫,爆窃而导致金钱、支票或旅行者支票损失,但不适用于12岁以下小童

自 负 额 : 港 币 250 元

3,000

2,000

1,000

3,000

11.

个 人 证 件

补领因盗窃、抢劫,爆窃或意外而遗失的旅游证件费用,以及前往最近地点补领该遗失文件所需的合理额外交通及住宿费用

5,000

3,000

2,000

5,000

12.

家居财物保障

在旅行期间,受保人在香港的主要居所被爆窃而导致该空置居所内的物品的损失或损坏的更换或维修费用

7,500

5,000

2,000

7,500

13.

租 车 自 负 额 保 障

如受保人于旅程期间租用私家车,并发生汽车意外或车辆在停泊时遭损毁或被偷窃,可获赔偿该汽车保险须承担的自负额

5,000

3,000

1,500

5,000

邮 轮 旅 程 取 消
及 阻 碍

14.

邮 轮 旅 程 取 消
及 阻 碍

于旅程期间,因天然灾难、突然爆发涉及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的罢工或工业行动、暴动或内乱、恐怖主义活动、已安排乘搭的交通工具遭骑劫或机件故障,而引致已安排乘搭前往出发港口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最少连续8小时,直接令受保人未能登上原定邮轮,可获以下赔偿:

邮轮旅程取消:
被没收并且不能取回之邮轮旅程预缴订金或任何费用;或

邮轮旅程阻碍:
需由出发港口前往原定下一个停泊港口,以乘搭该邮轮继续行程引致的合理及无可避免之额外交通费用

N/A

N/A

N/A

50,000

15.

邮 轮 出 发 后

取消岸上观光:如因下列原因,可赔偿被没收并且不能取回之岸上观光行程预缴订金或任何费用:

N/A

N/A

N/A

10,000

  • 受保人或同行伙伴严重身体受伤或患上严重疾病;或

 

  • 原定之观光目的地出现天然灾难、传染病、突然爆发的罢工或工业行动、暴动或内乱,恐怖主义活动

 

卫星电话费用:如受保人或同行伙伴在旅程期间因严重身体受伤或患上严重疾病而未能继续旅程,受保人因此须直接返回香港,可获赔偿于邮轮上使用卫星电话的合理费用

N/A

N/A

N/A

3,000

单次旅程最长为90天。旅程须由香港出发。

主 要 不 保 事 项

索 偿 程 序 重 要 事 项

当 遇 到 任 事 件 而 须 要 索 偿 时 , 受 保 人 必 须

一)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30 天 内 书 面 向 新 鸿 基 地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申 请 , 并

二) 填 写 赔 偿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索 偿 者 的 登 机 证 等 。

保 险 申 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2828 7886

电 子 邮 件 : cs-shkpi@shkp.com

此网页资料乃保单之撮要。请 查 阅 保 单 内 文 以 了 解 有 关 保 障 及 不 保 项 目 的 条 款 及 细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