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險 是 利 用 集 腋 成 裘 的 原 理 ,由 保 險 公 司 集 合 一 大 群人 的 金 錢 ,組 成 基 金 。這 群 人 中 一 旦 有 人 遇 到 意 外 有 所 損 失 時 ,便 可 從 基 金 中 提 取 款項 ,解 決 經 濟 危 機 。

實 際 上 ,投 保 人 繳 交 之 款 項 ﹝即 保 費 ﹞會 由 保 險 公 司適 當 管 理 。由 於 順 境 時 索 償 個 案 不 多 ,保 險 公 司 可 累 積 大 量 儲 備 ,以 便 應 付 逆 境 時 所需 繳 付 的 龐 大 索 償 。

保 險 合 約 是 以 信 任 為 基 礎 ,保 險 公 司 信 任 投 保 人 對 投 保 事 項 作 出 準 確 而 真 實 的 申 報, 稱 之 為 [至 誠 ] 原 則 。投 保 人 必 須 將 情 況 據 實 說 明 ,使 保 險 公 司 能 合 理 地 評 估 風 險。 此 外 ,保 單 生 效 之 後 ,投 保 人 應 小 心 詳 閱 各 項 條 款 ,確 保 明 白 投 保 事 項 的 性 質 ,已 投保 及 未 投 保 的 風 險 項 目 。

可 保 利 益
賠 償 原 則
分 攤 原 則
怎 樣 選 擇 保 險 公 司
怎 樣 決 定 投 保 金 額
填 寫 投 保 書
提 出 索 償
一 般 保 險 用 語


可 保 利 益

[ 可 保 利 益 ] 乃 投 保 人 購 買 保 險 之 權 利 ,有 關 權 利 通 常 建 基 於 投 保 人 與 所 欲 投 保 項 目之 間 ,可 能 存 在 之 某 種 關 係 。一 般 來 說 ,若 投 保 人 因 為 投 保 項 目 受 損 而 直 接 引 致 損 失, 便 會 出 現 [ 可 保 利 益 ]。假 如 沒 有 [ 可 保 利 益 ],保 險 便 會 變 成 投 機 活 動 , 並 會 失 去 法律 效 力 。最 常 見 的 可 保 利 益 例 子 是 財 物 擁 有 權 ,其 他 例 子 包 括 :僱 用 員 工 的 僱 主 ,資 產管 理 人 等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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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 償 原 則

根 據 [ 賠 償 ] 原 則 的 規 定 ,保 單 對 受 保 人 作 出 的 賠 款 ,最 多 不 能 高 於 損 失 項 目 的 價 值 。因 此 ,投 保 人 不 應 期 望 從 索 償 中 取 得 任 何 利 潤 。

在 財 物 保 險 方 面 ,假 若 投 保 項 目 在 損 失 時 經 已 眨 值 ,保 險 公 司 只 會 按 照 已 折 舊 的 價 值,即 所 謂 [ 損 失 價 值 賠 償 原 則 ] 作 出 賠 償 。另 一 種 計 算 賠 償 金 額 的 方 法 是 按 [ 重 建 價 值 賠 償 原 則 ]作 出 賠 償 ,即 以 投 保 項 目 損 失 時 的 重 置 價 值 作 為 賠 償 金 額 ,無 需 折 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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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攤 原 則

假 若 保 單 是 以 [ 賠 償 原 則 ] 為 基 礎 的 ,即 使 為 同 一 投 保 項 目 購 買 多 份 保 單 ,獲 得 的 賠款 亦 不 會 超 出 投 保 項 目 的 價 值 。有 關 保 險 公 司 會 把 賠 償 金 額 分 攤 ,投 保 人 所 得 的 賠 償 與 購 買 一 份 保 單 所 得 的 賠 償 無 異 。

對 於 並 非 採 用 [賠 償 原 則 ]的 保 單 ,[分 攤 原 則 ]亦 不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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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樣 選 擇 保 險 公 司

香 港 有 不 少 保 險 公 司 ,所 以 市 民 欲 購 買 保 險 時 ,應 該 選 擇 穩 固 、服 務 良 好 、價 格 合 理 及發 保 單 快 捷 的 保 險 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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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樣 決 定 投 保 金 額

大 部 份 的 財 物 保 險 ,都 以 [比 例 分 攤 ]為 賠 償 基 礎 ,因 此 投 保 人 必 須 審 慎 計 算 投 保 的 金額 。在 引 用 [ 比 例 分 攤 ] 原 則 的 保 單 之 情 況 下 ,投 保 人 如 果 購 買 了 不 足 額 的 保 險 , 所 得的 賠 償 亦 會 按 投 保 不 足 的 比 例 扣 減 ;可 是 投 保 人 不 會 因 為 超 額 保 險 而 受 損 ,但 亦 不 會得 到 額 外 利 益 ,因 為 賠 償 額 最 高 不 會 超 過 損 失 的 實 際 價 值 。

投 保 人 應 清 楚 了 解 ,決 定 保 額 是 否 足 夠 ,是 以 投 保 物 損 失 時 之 價 值 為 準 。投 保 的 當 時,保 額 可 能 是 足 夠 的 ,但 其 後 數 月 ,保 額 可 能 因 投 保 人 添 置 額 外 財 物 而 有 所 不 足 。因 此,如 果 要 避 免 投 保 不 足 的 情 況 ,投 保 人 應 定 期 調 整 保 額 ,以 便 包 括 新 添 置 的 財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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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寫 投 保 書

正 如 上 文 所 說 ,保 險 合 約 是 [至 誠 ]原 則 的 契 約 。由 於 保 險 公 司 是 根 據 投 保 人 提 供 的 資料 釐 定 保 費 及 保 單 條 文 的 ,因 此 投 保 人 必 須 向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全 部 真 相 。

投 保 人 必 須 將 有 關 資 料 填 報 在 投 保 書 ﹝又 稱 申 請 書 ﹞內 ,並 需 在 投 保 書 下 角 簽 署 聲 明列 出 之 處 簽 署 ,指 明 合 約 的 訂 定 基 於 投 保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而 有 關 資 料 是 投 保 人 所 知 的全 部 真 相 。故 此 ,投 保 人 在 簽 署 聲 明 前 ,必 須 細 閱 投 保 書 ,確 定 投 保 書 內 披 露 之 資 料 屬實 ,而 且 並 無 隱 瞞 任 何 事 實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投 保 人 提 供 的 額 外 資 料 ,並 不 會 防 礙 他 的投 保 權 利 ,卻 可 讓 保 險 公 司 公 平 分 攤 需 要 承 擔 的 風 險 。

在 保 單 生 效 期 間 ,投 保 人 仍 有 責 任 繼 續 提 供 最 新 資 料 。假 如 投 保 人 的 現 況 有 重 大 變 更,投 保 人 應 立 即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或 保 險 中 介 人 。

假 如 投 保 人 遭 發 現 提 供 不 確 資 料 或 隱 瞞 重 要 事 實 ,保 單 便 會 喪 失 約 束 力 及 作 廢 ,換 言之 ,保 單 會 被 視 作 無 效 ,保 險 公 司 並 不 會 支 付 任 何 索 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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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出 索 償

一 旦 遇 到 損 失 時 ,投 保 人 應 盡 快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的 索 償 部 或 保 險 中 介 人 ,查 詢 索 償 指 引。保 險 公 司 一 般 都 會 要 求 投 保 人 填 寫 申 請 賠 償 表 格 ,並 提 供 有 關 的 資料 :

﹝一 ﹞

以 財 物 保 險 的 索 償 來 說 ,保 險 公司 通 常 會 委 任 獨 立 的 理 賠 師 評 估 損 失 。

雖 然 理 賠 師 受 聘 於 保 險 公 司 ,但 卻 是 完 全 獨 立的 專 業 人 仕 ,會 以 客 觀 的 角 度 進 行 調 查 ,不 會 偏 幫 任 何 一 方 。很 多 保 險 公 司 對 理 賠 師的 報 告 深 信 不 疑 , 並 會 在 未 檢 視 過 損 毀 項 目 的 情 況 下 ,單 憑 理 賠 師 的 報 告 而 作 出 大額 賠 償 。當 理 賠 師 完 成 報 告 後 ,保 險 公 司 便 可 以 據 此 定 出 賠 償 金 額 。如 果 投 保 人 同 意金 額 數 目 ,保 險 公 司 便 會 要 求 投 保 人 簽 署 [賠 款 同 意 書 ],投 保 人 會 於 其 後 接 獲 支 票 賠款 。

﹝二 ﹞

至 於 責 任 保 險 的 賠 償 ,保 險 公 司會 視 乎 意 外 的 性 質 決 定 是 否 聘 用 理 賠 師 。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投 保 人 應 緊 記 必 須 將 第 三者 給 他 的 所 有 書 信 及 文 件 交 予 保 險 公 司 。除 非 得 到 保 險 公 司 的 同 意 ,否 則 投 保 人 不 應承 擔 責 任 與 第 三 者 談 判 。

由 於 責 任 保 險 賠 償 牽 涉 第 三 者 對 投 保 人 作 出 的 索 償 ,保 險 公 司 不 能 指 導 第 三 者 如 何提 出 索 償 。有 時 侯 第 三 者 可 能 需 要 花 長 時 間 提 出 索 償 ,所 以 賠 償 責 任 保 險 索 償 需 時 可能 很 長 。當 第 三 者 提 出 完 整 資 料 及 證 據 後 ,保 險 公 司 便 可 支 付 賠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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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保 險 用 語

附 加 危 險 (Additional Perils)

附 加 於 火 險 單 的 保 障 ,如 暴 風 、水 災 等 。

代 理 人 (Agent)

﹝甲 ﹞受 委 託 辦 理 別 人 事 務 的 人 。
﹝乙 ﹞為 保 險 公 司 介 紹 生 意 之 中 介 人 。

約定 價 值 保 險 單 (Agreed Value Policy)

即 [ 定 值 保 險 單 ]。

[ 比 例 分 攤 ] 條 件 (Average Condition)

用 於 財 物 保 險 ﹝船 舶 及 貨 運 保 險 除 外 ﹞,假 如 投保 額 低 於 投 保 物 之 價 值 ,則 賠 償 額 亦 按 比 例 減 少 。

後 果 損 失 (Consequential Loss)

由 於 災 禍 而 引 致 財 物 以 外 的 金 錢 損 失 。

分 攤 (Contribution)

假 若 投 保 人 為 同 一 投 保 項 目 向 多 間 保 險 公 司 購買 同 類 保 險 ,有 關 保 險 公 司 便 會 按 比 例 分 擔 賠 款 。

保 險 (Insurance)

乃 保 險 公 司 與 投 保 人 所 簽 訂 之 合 約 ,保 險 公 司因 為 收 取 了 投 保 人 的 保 金 ,承 諾 當 某 類 指 定 事 故 發 生 時 ,會 給 予 投 保 人 一 筆 款 項 或 相等 的 賠 償 :但 有 關 事 故 必 須 是 有 損 投 保 人 利 益 的 事 故 。

保 險 經 紀 (Insurance Broker)

以 專 業 知 識 就 客 戶 的 保 險 需 要 提 供 意 見 ,並 代表 客 戶 與 保 險 公 司 商 討 保 單 細 則 的 人 士 。

中 介 人 (Intermediary)

負 責 為 客 戶 安 排 購 買 保 險 事 宜 的 人 士 ,包 括 保險 代 理 ,保 險 經 紀 或 顧 問 。

失 效 (Lapsing)

當 投 保 人 停 止 繳 交 保 金 或 保 險 公 司 決 定 不 再 續保 時 ,保 單 便 告 終 結 。

理 賠 師 (Loss Adjuster)

負 責 商 討 及 評 估 保 險 賠 償 金 額 的 專 業 人 士 ,其服 務 之 機 構 俗 稱 [公 證 行 ]。

保 單 (Policy)

列 出 保 險 合 約 條 文 之 文 件。

投 保 金 額 (Sum Insured)

保 險 公 司 在 保 單 內 列 明 對 投 保 人 賠 償 之 最 高 金額 或 其 他 保 險 利 益 ,壽 險 為 例 子 之 一 。

第 三 者 (Third Party)

保 險 合 約 以 外 之 人 士 。

全 部 損 失 (Total Loss)

投 保 物 完 全 損 毀 、毀 壞 ,或 損 毀 程 度 嚴 重 ,以 至修 補 並 不 合 乎 經 濟 原 則 。

不 足 額 保 險 (Under-insurance)

投 保 金 額 不 足 以 完 全 彌 補 損 失 。

定 值 保 險 單 (Valued Policy)

保 險 公 司 事 前 同 意 ,以 某 一 金 額 作 為 投 保 財 物的 價 值 ,並 列 明 於 保 單 內 ,假 若 出 現 全 部 損 失 的 情 況 ,便 以 此 金 額 作 為 賠 償 數 目 。

無 效 (Void)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

* 上 述 資 料 摘 錄 自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出 版 之「人 身 保 險 簡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