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戶 綜 合 保 險 索 償 程 序

請 依 照 以 下 索 償 程 序 , 否 則 將 會 影 響 閣 下 的 索償:

I. 有 關 住 戶 綜 合 保 單 受 保 之 財 物 損 失

  1. 在 事 件 發 生 後 , 儘 速 以 電 話 ,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新 鴻 基 地 產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
  2. 在 事 件 發 生 後 , 應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減 低 財物 損 失 。
  3. 填 報 索 償 申 請 書 , 提 交 相 片 , 索 償 清 單 及 一 切 有關 損 失 財 物 的 證 明 文 件 。
  4. 請 與 本 公 司 所 委 托 的 理 算 師 合 作 , 並 儘 快 提 供 有 關 要 求 資 料 而 令 到 本 公 司 能 早 日 處 理 閣 下 索 償 。

II. 有 關 個 人 責 任 保 險 索 償

  1. 任 何 事 故 可 能 導 致 有 第 三 者 財 物 , 身 體 受 傷 或 死 亡 時 , 儘 速 以 電 話 ,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新 鴻 基 地 產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2. 閣 下 應 填 妥 索 償 申 請 書 所 有 細 節 , 立 即 交 回 本 公 司 。
  3. 若 收 到 任 何 有 關 此 次 意 外 之 一 切 函 件 , 請 勿 作 覆 , 並 立 即 送 交 本 公 司 。 另 外 , 閣 下 如 收 到 任 何 法 庭 傳 票 , 訴 訟 通 知 書 , 研 訴 或 對 死 因 之 調 查 ,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
  4. 未 得 本 公 司 書 面 同 意 , 不 可 向 第 三 者 承 認 責 任 或 賠 償 。
  5. 如 可 能 , 你 應 :

III. 人 生 意 外 索 償

如 閣 下 需 要 申 請 人 生 意 外 保 險 索 償 , 請 用 電 話 ,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聯 絡 本 公 司 索 取 理 賠申 請 表 格 。

下 載 索 償 申 請 表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