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户 综 合 保 险 索 偿 程 序

请 依 照 以 下 索 偿 程 序 , 否 则 将 会 影 响 阁 下 的 索 偿:-

I. 有 关 住 户 综 合 保 单 受 保 之 财 物 损 失

  1.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 尽 速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新 鸿 基 地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2.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低 财 物 损 失。
  3. 填 报 索 偿 申 请 书, 提 交 相 片, 索 偿 清 单 及 一 切有 关 损 失 财 物 的 证 明 文 件 。
  4. 请 与 本 公 司 所 委 托 的 理 算 师 合 作 , 并 尽 快 提 供 有 关 要 求 资 料 而 令 到 本 公 司 能 早 日 处 理 阁 下 索 偿 。

II. 有 关 个 人 责 任 保 险 索 偿

  1. 任 何 事 故 可 能 导 致 有 第 三 者 财 物 , 身 体 受 伤 或 死 亡 时 , 尽 速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电子 邮 件 通 知 新 鸿 基 地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2. 阁 下 应 填 妥 索 偿 申 请 书 所 有 细 节 , 立 即 交 回本 公 司 。
  3. 若 收 到 任 何 有 关 此 次 意 外 之 一 切 函 件 , 请 勿 作覆 , 并 立 即 送 交 本 公 司 。 另 外 ,阁 下 如 收 到 任 何 法 庭 传 票 , 诉 讼 通 知 书 , 研 诉 或 对 死 因 之 调 查 , 应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4. 未 得 本 公 司 书 面 同 意 , 不 可 向 第 三 者 承 认 责任 或 赔 偿 。
  5. 如 可 能 , 你 应 : -

III. 人 生 意 外 索 偿

如 阁 下 需 要 申 请 人 生 意 外 保 险 索 偿 , 请 用 电 话 ,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联 络 本 公 司 索 取 理赔 申 请 表 格 。

下 载 索 偿 申 请 表 格